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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月起我省电价上调 居民生活、商业电价不变
日期: 2008-07-01 11:20:11 浏览次数: 作者: 朱丹丹 字体:[ ]

  本网讯 记者从省物价局了解到,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通知,我省从7月1日起,对全省电价进行调整。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.3分钱,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.98分钱。

  在销售电价方面,城乡居民用电和农业、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此次不作调整。大工业电价的电度电价由原来每千瓦时0.52元调整为0.557元;基本电价的最大需量每千瓦/月由33元调整为39元,变压器容量每千伏安/月由22元调整为26元。非工业、普通工业电价由0.72元调整为0.825元。

 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,此次电价调整主要是为了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,保障电力供应。

  近年来,电煤价格持续大幅攀升。由于我省电煤几乎全部依靠外采,电煤价格上涨对我省影响很大。根据国家发改委测算,仅2008年我省电煤平均每吨就上涨了90.08元,涨幅达30%左右。此次调整仅以今年煤炭价格上涨的50%计入上网电价。目前电煤供应仍然偏紧。为了防止煤、电价格轮番上涨,国家发改委决定对发电用煤价格采取最高限价的干预措施。据有关人士介绍,这是国家发改委首次采用该限价措施。

  按照国家节能减排政策,在此次调价中,进行了脱硫改造的火电燃煤机组,可以在每千瓦时提高2.3分钱的基础上再提高1.5分钱。目前,我省已有428万千瓦火电机组完成了脱硫改造,占全省火电机组的31%。

  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商业和非普工业电价要并价。在此次电价调整前,我省商业及非居民照明电价每千瓦时已达0.94元,而非工业、普通工业电价每千瓦时为0.72元,价差较大,不利于将这两类电价进行合并。”省物价局有关人士解释说,“所以此次我们只调整了非工业、普通工业电价,商业及非居民照明电价暂不作调整,缩小价差为下步并价打下基础。”

  省物价局表示,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要求,电价调整后,将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对违反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,将依法予以查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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